辽宁顺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顺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众科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177号 申请人:辽宁顺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众科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宁顺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众科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3)辽0103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众科建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507.2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