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亭旁镇岙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1022执151号
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亭旁镇岙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岙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1022民初29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门县亭旁镇岙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1022执15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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