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22执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港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4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港溪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非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修复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022执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 丹
审 判 员 蒋明湄
审 判 员 陈 啸
代书记员 邵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