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浙1022执恢545号
***;王赵军、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赵军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1022民初6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赵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1022执1159号,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0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案号为(2020)浙1022执恢545号。现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1022执恢545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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