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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19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三门县大久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台州市路桥区天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区天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城关光明路9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军。
原告***与被告三门县大久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捷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陈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