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022执2045号
***、***、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19)浙1022民特146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1022执204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