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2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鄞执民字第393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奥丽赛大厦)。
代表人董明,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宁波市正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正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三门县。
被执行人***,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章学贤,职业不详,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江东区。
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市正明化工有限公司、***、***、章学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十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323916.83元及利息。本案审理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宁波市鄞州七重天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和被执行人***名下的五套房屋,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理。另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市正明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但账户内存款余额均不足。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鄞执民字第39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