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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自来水公司与湖北发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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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9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梦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梦泽大道104号,组织机构代码18111096-1。
法定代表人: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军,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立案;代为申请证据保全,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申请庭前证据交换,代为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证人出庭;代为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发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764996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珍珠路。组织机构代码5627234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梦县自来水公司、上诉人湖北发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云梦县自来水公司与湖北发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消防水表读数过大发生争议,后拆除消防水表送检,发现所使用的埃美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埃美柯”牌水表出现异物缠绕、卡死翼轮的情形。该水表是否损坏,该水表的读数能否作为云梦县自来水公司收费的计算依据,事实不清。因异物缠绕、卡死引起消防水表读数变化所造成的用水量损失如何认定,对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如何承担,一审判决未查明。故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梦县自来水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84元、湖北发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戴捷
审判员鲍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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