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光宇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西(光宇公司办公楼)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94GDB0A。
负责人:褚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梦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09618。
法定代表人: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光宇分公司与云梦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光宇分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光宇分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923执55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艳军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潘亚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