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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1203民初1144号
原告: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321国道小布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邓飞梅。
委托代理人:陈运鸿,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英,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0日,原告及原法定代表人邓马盛与辽宁华建商品砼有限公司签订《泵车租赁协议》,租赁辽宁华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所有的辽D×××××的车载泵车。2016年4月,原告将前述辽D×××××的车载泵车租赁给被告,双方并签订《泵车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1000元,当月租金于当月的月末日前付清,逾期付款的,则按欠款的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同时也约定违约方承担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17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条》,确认欠到原告的租车款77000元和交强险、商业险、车船税费用6539元,合计83539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为此,原告委托律师起诉,支付了8000元律师费。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车辆租金77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到2019年6月17日的违约金系19357.8元(详见《***案件违约金统计表》,自2019年6月18日起,以77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付清全部欠款时止)。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交强险、商业险、车船税费用6539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同意分期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金77000元和交强险、商业险、车船税费用6539元,合计83539元,定于2020年2月28日前付清。其中被告***于签收调解书时支付13924元,余款从2019年10月1日起,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13924元,直至付清。
二、被告***按上述第一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本案了结,原告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服务费8000元,并由原告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261元。
三、如被告***不按上述第一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原告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需立即给付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全部欠款(已付部分应相应扣减),同时,被告***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83539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至付清全部欠款时止)和原告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261元。
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小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仲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