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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凤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4执1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321国道小布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86350602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凤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楼冲村委会大林路联合围基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MLHY5C。
法定代表人:***。
关于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凤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2018)粤078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门凤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其垫付的拯救费、吊车费、拖车费53600元、租金损失101250元、律师费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江门凤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根据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江门凤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江门凤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江门凤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3222元,本院已扣划,扣减执行费后余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门凤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通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向本院提供,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