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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60号小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胡开松。
被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321国道小布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邓马盛。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古塔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仁。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广晟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民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周现宝、叶维芳车辆损失2000元。该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周现宝、叶维芳赔偿76000元。该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周现宝、叶维芳车辆停运损失10000元,该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顺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费3827元,由被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27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主动履行本案赔偿款2000元;
2.2017年11月17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主动履行本案赔偿款76000元;
3.向被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知书;
4.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
5.2018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8年11月15日将被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至2018年11月15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78000元。被执行人肇庆市路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振夏
人民陪审员  李雪欢
人民陪审员  张文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焕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