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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3693号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28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成都清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金盆地大道200号-2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与被告***、成都清神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