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3民初1460号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沙冈新美大道**之一。
法定代表人:苗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翠山湖新区西湖二路******
法定代表人:徐雄。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盈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4.60元,由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小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伍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