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90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日弟。
被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德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