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京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90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日弟。 被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与被告德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