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3656号
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017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76507354L。
法定代表人:周日弟,总经理。
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19元,减半收取13509.5元,由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