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京集团有限公司

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山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泓源国际** 法定代表人:周日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发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德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超越了德京公司二审上诉请求。德京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第二回路施工,既非德京公司的上诉请求亦不是一审中请求,原判决免除德京公司的合同义务,违反了法律适用原则。二、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没有通知**公司参加庭审活动,没有安排**公司答辩和发表意见,剥夺了**公司的二审诉讼权利。三、双方合同约定双回线路作为整体承包,二回路虽可以分别施工但共同验收统一付款。原判决在没有约定情况下,直接免除了德京公司的合同义务。综上,**公司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京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中央公园10KV永久性供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包合同》约定,工程类型为全电缆工程(10KV双回路进线即第一、二回电源),合同总包干价款6800000元,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送电前支付至工程款总价款的80%,办理完供电资产移交手续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8%,余款2%于保修期满后10天内一次性结清等内容。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德京公司完成第一回路电源工程并竣工验收,第二回路电源工程因前期不具备施工条件而暂停施工,**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供电公司移交相关供电资产。由此可见,第一回路电源工程和第二回路电源工程可分别施工、验收并交付,并非整体完成,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改变合同约定。同理推定,第一回路电源工程和第二回路电源工程亦可分别结算、付款,故原判决认定**公司应支付第一回路电源工程款,并无不当。第二回路电源工程虽于2018年4月8日具备施工条件,但双方当事人未协商一致而未能施工,原判决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预算造价将该部分工程款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德京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公司向德京公司支付工程款9992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质量保证金,二审上诉请求为支持德京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原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德京公司999296元及违约金,并未超出德京公司的二审上诉请求。**公司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审法院在庭后接收**公司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未影响**公司的辩论权利。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