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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昊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9139号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三华城市花园1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G47T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昊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永定工业园南部园区光电信息产业园A区办公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QLYQ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昊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以福建昊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朝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韩雪琴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