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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昊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9985号
原告:福建九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588号国贸天琴湾5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昊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工路6—1号五楼510—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九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昊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九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协调解决为由,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九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福建九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九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九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建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