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财保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莲花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6543223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市广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华侨农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8523679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广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财保5号民事裁定,并已经采取保全措施。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桂林市广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桂林市广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2245.1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毛美美
审 判 员 任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