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赛市政交通有限公司

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94号之一
原告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夏烨,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蒋欣。
委托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07.65元,由原告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轩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