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3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勇,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华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107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平林,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华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特邀调解组织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上诉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8元,减半收取671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义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