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8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华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107号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53246-2。
法定代表人:林平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清,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民终2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713元,本案执行费349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于2018年12月6日轮候冻结***持有的厦门银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期限三年;同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地下室××号车位,期限三年,并向首封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发出申请参与分配函。轮候查封均不发生实际查封的法律效力。上述扣划款项本院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得到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林晓翔
审 判 员 吕逗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剑毅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