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212民初1453号 原告: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107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儒乐湖大街955号临**年公寓1号楼5楼5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力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星力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011,474.5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之日止);2.被告***对诉讼请求一星力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公司与星力公司与2020年3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星力公司作为**公司建筑防水、建筑涂料、建筑修缮领域的合作人,**公司向星力公司提供授信,授信款项于授信期满之日以及每年12月25日前支付。同日,***作为星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出具《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保书》,自愿对**公司给予星力公司在授信3,000万元额度内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经**公司与星力公司进行对账,星力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公司出具《材料销售对账及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星力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止尚欠**公司材料款8,011,474.5元,同日星力公司向**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2月16日前向**公司**上述款项。然上述承诺书出具后,星力公司并未向**公司支付货款且***亦未履行连带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星力公司、被告***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协议、合伙人还款承诺书、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保书、付款承诺书、材料销售对账及结算单为证。被告星力公司、***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原告**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即星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自愿成为甲方√建筑防水√建筑涂料√建筑修缮领域的合作人,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所签本约定的授权截止日期”“如已使用授信资金乙方未按时返还,乙方同意,自乙方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条件办理:1)取消授信资格,暂停其当年的任何收益结算,并从保证金、结算款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要求乙方立即补足。2)合伙人须向甲方支付逾期未返还授信金额部分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以下均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比例,如:逾期3个月以上的,自逾期之日起按1‰/天计算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甲方可从保证金、结算款中优先扣除”“逾期时间≤3个月每天万分之5”“逾期时间>3个月每天千分之一”。星力公司在落款处加***、***在落款处加盖个人印章。 星力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公司开具《合伙人还款承诺书》,载明“我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授信3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千万元整),贵司以发货的形式、按合作现销价格计算的方式给予授信额度。对于以上货款,我承诺于欠款当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如到期未能支付,同意从保证金、结算款等优先扣除,并向公司支付逾期未返还欠款部分的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部欠款**时止。逾期违约金计算公司如下:逾期时间≤3个月每天万分之五逾期时间>3个月每天千分之1”,星力公司在落款处加***、***在落款处加盖个人印章。 ***向**公司开具《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保书》,载明:“我公司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授信3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千万元整)。在以上授信额度内,我承诺所有已使用的授信额度于当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如未在《还款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则以上所欠货款,我本人同意以我个人所有财产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包括违约金),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在落款处加盖个人印章。 星力公司向**公司开具《付款承诺书》载明“本公司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与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贵司给与发货的授信额度为3,000万元整(大写:叁仟万元整),现已发货材料款为8,011,474.50元。根据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方应于授信期满之日以及每年12月25日前将授信以现金形式足额交至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于项目运营资金周转问题,我司2021年12月31日无法按时偿还,已按照贵司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我***在2022年2月16日前向贵公司电汇8,011,474.5元货款,如若不能按照以上节点完成付款,本公司愿意承担此货款支付责任。” 诉讼中,**公司述称:“新力地产”公司主要在江西省南昌市开发房地产;星力公司是“新力地产”的关联公司,专门负责采购建筑材料;**公司为了与“新力地产”建立合作关系遂与星力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星力公司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签订合同后,星力公司电话下单,**公司送货到星力公司指定的地点包括星力公司的仓库(南昌市金沙二路)及三个地产项目(新力大境天城、***云中心、新力时代广场);发货后,**公司与星力公司陆续口头对账,对完账后只要在授信范围内就还会陆续发货;目前授信期限已到期,2021年12月30日应当要回款了,但是星力公司并未回款,所以**公司次日至星力公司处找到两被告对账就形成了所举示的这份对账单;星力公司从未对供货质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公司与星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伙人还款承诺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按星力公司要求交付货物,星力公司应按约支付全部货款。现星力公司向**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被告确认尚欠货款合计8,011,474.5元并承诺于2022年2月16日支付,但至今未支付,既违反诚信又构成违约。则**公司要求星力公司支付货款8,011,474.5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以8,011,47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8,011,474.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系星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案涉《合作协议》、《合伙人还款承诺书》上均加盖个人印章,故其在《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保书》加盖个人印章的行为能够代表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诉求***对星力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011,474.5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以8,011,47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8,011,474.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7,880.3元,由被告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江西星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