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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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198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GA066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宾港中路41号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于2022年5月7日自愿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