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2406号
原告: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803MA2DGA066N,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宾港中路41号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403007716012269,住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6号颂德国际12楼12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完成合同义务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舒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