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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250000元、代垫案件受理费25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数百元,本院已冻结其银行存款(额度),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