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终1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14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452468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于2018年4月2日收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