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3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赣州市兴国县。
被执行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60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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