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2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执行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东工业品批发市场14栋20-22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