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2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执行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东工业品批发市场14栋20-22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清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