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02执17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漳州市工业品批发市场14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452468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