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7471号
申请人:***,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
被申请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付现国。
担保人:杨又利,男,1969年3月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四街村后大街**号。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园林工程公司、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工程公司、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杨又利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东侧(房权证武清字第××号)的房地产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工程公司、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
二、查封杨又利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东侧(房权证武清字第××号)的房地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