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执保54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人:杨又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8)津0114民初747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园林工程公司、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
二、查封杨又利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东侧(房权证武清字第××号)的房地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润雨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尹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