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7471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市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
被告: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付现国。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园林工程公司、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