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34869号
原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黎智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住所地广州市三元里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属于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记载,涉案工程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综合楼项目主体工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99号,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陶向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