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7101行初1400号
原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徐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雪,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鹏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露。
委托代理人:易勇。
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麦教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纯辉。
原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公示决定及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工程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雪、程鹏宇,被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露、易勇,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肖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诉称:原告于2018年3月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以下简称《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提交了全部申报申请资料。评审过程中,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工商局)在原告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作出不予将原告列入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录的通知。2018年11月19日,原告不服原市工商局不予公示的行政行为,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不予公示的结果。对此,原告认为:一、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5月9日发布的粤工商市字(2016)134号文中明确约定了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的五项条件分别为:1.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2.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3.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4.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5.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对于原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而不能对申报条件进行无明文依据的扩大解释,增加申报条件。二、通过原告提交的申报资料显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中在并没有原告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记载,原告完全符合《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申报条件。三、2017年7月22日,原告承接的项目曾发生事故,对此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市住建委)向省市场监管局函复,确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未收到原市住建委的行政处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为非主要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未被认定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但省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复议决定却无视复函确认事实,错误地、无依据地认定原告在7.22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省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复议认定中认为《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内容应同时具备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和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两个条件的解读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无明确规定条件下扩大申报条件、错误语法分析的解读。该活动规则第四项内容由“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和“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两个分句组成,分句与分句之间用逗号表示停顿,而不是用分号进行断句,而后再陈述并列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用逗号断开的句子,后半句基本都是延续着前半句接着说下去的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承接关系);而用分号断开的句子,后半句与前半句一般是意思或形式相近、相关或相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并列关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规定,对于第四项申报条件的解读应只有“未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而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一个条件,而不是需要同时满足“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和“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两个条件。另外,据原告了解部分与原告情况类似,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企业均已通过审核认定并列入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因此,两被告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区别对待,有违公平公正且已经存在实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综上,特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原市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公示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的行为及被告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粤工商复决字〔2018〕第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责令被告市市场监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列入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市市场监管局辩称:一、原市工商局仅承担公示活动受理和审核环节工作,不是公示活动的公示机关。原市工商局开展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依据是《企业公示活动规则》。根据该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市工商局作为原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下级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对申请企业资料核查和受理,将数据传送至守重公示平台。因此,原市工商局不是公示活动的公示机关。二、原市工商局认定原告不符合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的行为,符合《企业公示活动规则》规定。原告于2018年3月6日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提交了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申报材料。原市工商局作为监督机关,对原告申报公示活动情况进行了核查和受理,并于2018年10月29日根据核查情况,认定原告不符合公示条件。根据《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督机关应将通过材料核查的申请企业名单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在诚信经营方面的意见。”原市工商局就包括原告在内的申请企业名单书面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第二条惩戒措施第(二十八)项“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的规定以及以下情况,认定原告不符合公示企业条件,其行为合理合法,并无不当:1.原市住建委反馈原告因涉及广州市“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受到处理;2.原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安监局)于2018年7月12日对原告作出(穗)安监罚〔2018〕F005号行政处罚,认定原告对“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负有责任,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78万元的行政处罚;3.原市安监局网站公布《广州市海珠区“7·22”建筑坍塌较大事故快报》及《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7·22”塔吊坍塌事故属于较大事故,原告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等情况;4.国家应急管理部分别于2018年3月1日和7月26日将原告纳入《2018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其人员名单》《2018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理由是原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中山市长江路改造工程“8·13”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对广州市“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三、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的意见。1.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部分与原告情况类似,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企业均已通过审核认定并被公示为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原市工商局在审核过程中存在区别对待,有违公平公正且已经存在实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意见。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相关规定,原市工商局作为监督机关对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督,如原告对其他公示企业有异议,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或投诉。2.对于原告提出《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使用分号断句,应解读为“未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而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意见,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4.4.3.1项,复句内各分句之间的停顿,一般都用逗号的标准,和该项下示例2“学历史使人更明智,学文学使人更聪慧,学数学使人更精细,学考古使人更深沉”,逗号可用于并列关系短句的断句,《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中分句内部无逗号,并无使用分号表示并列关系的必要。原告的解读意见并无依据。综上,原市工商局认定原告不符合公示条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省市场监管局辩称:一、省市场监管局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不服原市工商局不予公示其未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行为,于2018年11月19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月16日决定将复议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经审查原告及原市工商局提交的材料后,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上述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原告是广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市市场监管局是审查原告是否符合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的监督机关。原告于2018年3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自愿申请参与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并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材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征求了原市住建委(现更名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原市住建委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意见的复函》(穗建法函〔2018〕957号),反馈原告因涉及广州市海珠区“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查明:1.2017年7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原告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发生后,原市住建委对原告作出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理。3.2018年7月12日,原市安监局作出(穗)安监罚〔2018〕F005《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对“7·22”坍塌较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78万元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核查情况,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原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符合《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公示条件,遂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平台告知原告决定不予公示其为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另查明,“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发生后,原市住建委对原告作出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理,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不是行政处罚。原告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被纳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原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生产黑名单,纳入理由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广州市海珠区“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作出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理,原市安监局对其作出罚款78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国家安监总局亦认定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查明事实,认为原告不符合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并无不当。基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市市场监管局不予公示原告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行为。综上,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粤工商行复决字〔2018〕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证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是广东省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平台,系统项目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合同信用管理、企业经营、合同履行、社会责任、荣誉证书、工商审核。2018年3月,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申请参与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市工商局根据《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向原市住建委(现更名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征求意见。原市住建委于2018年3月15日向原市工商局发出穗建法函〔2018〕957号《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意见的复函》并提供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出具的《2017年度市房建市政企业库被暂停处罚企业名单》,对包括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在内的一部分企业情况进行了反馈。其中,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因涉及广州市海珠区“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限制施工和监理单位投标资格1年。另外,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的信用记录报告显示,2018年7月12日,原市安监局作出(穗)安监罚〔2018〕F005《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对“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78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对“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被纳入原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生产黑名单,纳入理由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上述核查情况,原市工商局认为原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符合《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公示条件,遂于2018年10月29日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工商审核项目一栏填上审核意见为“不予受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珠江监理公司负重要责任。”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遂自动生成《不予公示通知书》,内容为:“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你单位申报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材料收悉,由于你单位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现决定不予公示。特此通知。”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通过公示系统得知结果后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市场监管局收到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的复议申请后,于2018年11月20日决定受理该申请并出具《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原市工商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该局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原市工商局于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2019年1月16日,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至2019年2月18日。经复议审查,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2月2日作出粤工商复决字〔2018〕第1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另查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二)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三)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五)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以上事实,有被告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截图、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意见的复函、2017年度市房建市政企业库被暂停处罚企业名单、信用记录报告、不予公示通知书,被告省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两被告亦当庭陈述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对广东省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活动规则、活动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原市工商局作为广州市的工商管理机构,其在审核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提交的材料后,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上出具工商审核意见,公示系统遂自动生成《不予公示通知书》。应当认为,原市工商局是作出认定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的机关。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机构改革,市市场监管局作为继续行使原市工商局职权的机关,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是否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的问题。《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明确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条件,其中包括要求被公示的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因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原市住建委对其作出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理,原市安监局对其作出罚款78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国家安监总局亦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原市工商局据此认定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条件,并无不当。被告省市场监管局在受理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的申请后,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原市工商局不予公示珠江工程监理公司为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行为,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珠江工程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汤 倩
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卢宇昕
书记员温颂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