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与邹平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邹平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邹执二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平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明集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友,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平县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3762.88元,已执行0元,尚欠103762.88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成东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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