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2民终273号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对上诉人哈密市智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哈密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0)新22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上诉人********的丈夫姓名写错为********”,补正为,“被上诉人********的丈夫********”。
审判长刘刚
审判员阿不都如******
审判员古丽合尼木尼牙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