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6民初2374号
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龚兴朝。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报酬360000元,后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