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执1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西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44526195C。
法定代表人:龚兴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现金854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4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2009年注册鲁M×××××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采取查封措施,但至今未发现该车;经查询各金融机构,2018年12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相应帐户及部分存款,现已扣划8304.75元。被执行人无到期债权。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现住址不祥。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2018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系统。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债务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1626执19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守亮
审判员 李兴光
审判员 赵 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琳
附:本案如有查封财产,请于查封到期日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