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与鲁中职业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626民初2544号
原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西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44526195C。
法定代表人:龚兴朝,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栋,山东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中职业学院,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二路东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26494720664R。
法定代表人:刘锋,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蓓蓓,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中职业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蓓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地板、办公用品等损失计24635.7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1日起租赁邹平县德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一处作办公用房。该房屋位于邹平市黄山二路东段鲁中职业学院沿街房二楼,三至五楼为被告教学所用,其中三楼系被告的学生公厕,与原告租赁的房屋共用一个下水管道。2019年4月28日,因被告的公厕被异物堵塞,致使原告卫生间下水道、马桶污水外溢,将原告的办公室木地板、办公桌等泡毁,损失严重。原告因更换、维修花去费用近25000元。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提起本诉,请求依法裁决。
鲁中职业学院辩称,需首先核实原告证据后再确定责任承担问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据2.证明一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3.办公室维修明细清单一份;证据4.照片五张;证据5.发票一份、收款收据二份。原告提供证人夏玉东出庭作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下水道污水外溢是因被告公厕异物堵塞所致;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系原告单方制作,具体的单价及工程量需要证据予以证实;对证据4有异议,照片未表明时间及地点,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对证据5中的增值税发票真实性无异议,涉案事件发生于2019年4月28日,原告主张因该次事件造成前台接待桌子损毁,但发票是开具于2019年7月13日,原告自山东圣格木业有限公司购买接待桌,明显与事实不符合,对于销货清单真实性有异议,其并非正式发票;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言不能作为孤证,原告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对证人夏玉东的证言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日,原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邹平县德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原告租赁被告的位于邹平县黄山二路东段鲁中职业学院沿街楼二楼一处作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该栋楼房的三至五层为被告教学所用,其中三楼有被告的学生公厕。原告租赁的房屋与被告教学楼学生公厕共用一个下水管道。2019年4月28日,因被告的教学楼公厕被异物堵塞,致使原告办公室内卫生间的下水道及马桶发生污水外溢的状况,将原告办公室内的木地板、办公桌等办公用品污染。原告重新铺设办公室木地板、购买办公桌等用品共计花费材料款23796.73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办公室内卫生间的下水道及马桶污水外溢是否系被告方造成;二、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因办公用品受到污染而重新更换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焦点一,被告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认可系其教学楼公厕被异物堵塞致原告方办公室卫生间发生下水道及马桶污水外溢的状况,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焦点二,原告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及百货商店为其出具的销货清单证实其重置办公用品花费23796.73元,本院对原告的该损失数额予以确认,因造成原告办公用品污染的原因系被告教学楼公厕被异物堵塞所致,故被告系造成原告物品损失的侵权人,被告应当对原告重置办公用品所花费的款项进行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4635.73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损失实际为23796.73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多诉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中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物品损失23796.73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95元,由原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95元,被告鲁中职业学院负担200元。
被告将赔偿款及应负担的诉讼费汇入以下账号:1573××××5984;户名:邹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邹平黄山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