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201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廿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兴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众祥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证据为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照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36元,减半收取计63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