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0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温店镇滨温路以南、老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4号普利文东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张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劳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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