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幸福一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方圆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阳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19元,减半收取9009元由上诉人山东省阳信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诗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