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国奥塑胶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国奥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成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营办事处广青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国奥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渤海七路清怡小区区政府9号楼4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秀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滨州市成龙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国奥塑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602民初3250号、(2019)鲁16民终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新华

审判员  裴凯江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