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黄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948号
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9863843,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豪德商贸城3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2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滨州市黄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多次线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廷勇
审判员  姜 辉
审判员  边清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