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

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621民初612号
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西办事处徐家居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5094350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滨州滨城翔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身份证号:。
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800元及还清贷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3日前,被告***曾多次在原告处采购砂浆原料,均未支付货款。2014年1月13日,被告给原告理下欠款字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多次在原告处采购砂浆原料。2014年1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欠原告材料款43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欠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货款43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市亿润装饰有限公司货款43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2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