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贵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28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贵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渤海八路531号区物价局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50947995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东办事处宣家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61435821。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贵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2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元,期限为一年。现该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撤回起诉,并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元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