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6398号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农商行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N3X12。
负责人:赵德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滨州盛泰信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高四路**孵化园区**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790369XP。
法定代表人:高法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高四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12951956G。
法定代表人:陈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9339743D。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法民,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告:陈兰枝,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盛泰信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民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法民、陈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森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秀志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