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破申28号
申请人: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一路937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经理。
2020年10月16日,申请人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在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00元人民币,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在滨州市。经营范围为装饰、装修工程、外墙保温工程、路灯、霓虹灯亮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草坪绿化;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申请人股东为自然人赵刚(持股60%)和自然人高晓霞(持股40%)。
申请人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有资产总额29677760.03元,负债总额44844738.6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5166978.64元,资产负债率为151.11%。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公司破产主体适格,该公司住所地在滨州市,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民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琦
审判员王杰
审判员邵佳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霞